程序性权利主要指的是在程序性法律关系中,当事人为了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在程序上享有的权利。这些权利通常包括:
知情权:
当事人有权了解相关的行政程序、法规、政策文件等,并获得案件的审理进展情况。
参与权:
当事人在法定范围内有权参与行政程序,如提供证据、陈述意见、听取听证或复议等。
陈述申辩权:
当事人在行政程序中有权陈述自己的观点和理由,并对对方的陈述进行申辩。
申请听证权:
当事人在某些情况下有权要求举行听证会,以便更充分地陈述自己的观点和证据。
复议诉讼权: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督权:
当事人有权监督行政机关的行为,确保其依法行政。
表达权:
当事人有权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诉求。
申诉权:
当事人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或有关部门提出申诉,要求对下级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这些程序性权利保障了当事人在行政程序中的合法权益,并促进行政程序的公正、透明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