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种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主刑
管制: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一定自由,交由公安机关管束和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
拘役:剥夺犯罪分子的短期自由,就近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有期徒刑: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并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无期徒刑:仅次于死刑的一种严厉的刑罚方法,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死刑: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是最严厉的刑罚方法,主要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附加刑
罚金:人民法院判处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
剥夺政治权利: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
没收财产: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
驱逐出境: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附加适用。
此外, 非刑罚性处置措施也可以适用于某些犯罪行为,例如警告、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等。
这些刑罚种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有明确的规定,并且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应用。主刑和附加刑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对于犯罪的外国人,还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