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考验期是在社区矫正机构执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需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出现《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即没有违反法律法规,那么缓刑考验期满后,原判刑罚将不再执行,并会公开予以宣告。
具体的执行地点通常是由当地司法行政部门(司法局)指定的社区教育(防治)机构,如街道办事处法制部门或大的社区、居民、村民委员会等。这些机构负责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社区矫正人员。
需要注意的是,缓刑犯在考验期内应定期到指定地点报到,接受教育或汇报思想情况,并可能有限制地选择工作(除非剥夺政治权利)。此外,如果缓刑犯需要离开居住地,必须得到当地司法行政部门的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