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种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物证:
通过实物或痕迹的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物质属性来证明案件事实。
书证:
以文字、符号、图画等形式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材料和其他物品。
证人证言:
证人就其所知悉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就其受害情况所作的陈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就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
鉴定意见:
由专业机构或个人出具的关于案件事实的分析和意见。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记录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过程的详细情况。
这些证据类型在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中都有应用,用以证明或反驳案件中的事实。每种证据都有其特定的要求和限制,例如书证需要是原件或经过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等。在法律实践中,律师和调查人员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收集和呈现相应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