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平等条约是指那些在签订过程中,由于实力悬殊,导致一方或多方在权利、义务分配上受到不公平对待的国际条约。以下是一些历史上著名的不平等条约:
《南京条约》(1842年)
中国与英国签订,割让香港岛给英国,并支付巨额赔款,开放五个通商口岸,给予英国领事裁判权。
《虎门条约》(1843年)
作为《南京条约》的附约,英国获得了协定关税和片面最惠国待遇,进一步损害了中国的主权。
《望厦条约》(1844年)
中国与美国签订,美国获得了英国在《南京条约》中取得的一切特权,并扩大了侵略权益。
《天津条约》(1858年)
中国与英、法、美等国签订,开放更多通商口岸,扩大外国领事裁判权,并支付巨额赔款。
《北京条约》(1860年)
中国与英、法、美等国签订,割让新疆,支付更多赔款,并扩大外国领事裁判权。
《辛丑条约》(1901年)
中国与十一国列强签订,支付巨额赔款,并允许外国驻军进驻中国。
《马关条约》(1895年)
中国与日本签订,割让台湾和澎湖列岛给日本,并支付巨额赔款。
《辛丑和约》(1901年)
中国与十一国列强签订,支付巨额赔款,并同意允许外国驻军进驻中国。
这些条约对中国近代历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导致中国开始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根据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使用武力或以武力威胁强迫一国缔结的条约是无效的,与一般国际法强行规则相抵触的条约也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