悬赏广告属于 要约。
悬赏广告是一种特殊的广告形式,它是指广告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悬赏广告中规定的行为的任何人,给予广告中约定的报酬的意思表示行为。根据多数法律理论和司法实践,悬赏广告被视为一种要约,而不是要约邀请。
具体理由如下:
内容具体确定:
悬赏广告的内容通常具体明确,包括对完成行为的描述、报酬的金额和支付方式等,符合要约的构成要件。
单方意思表示:
悬赏广告是广告人单方面发出的意思表示,不需要对方回应即可生效。这与要约的性质相符,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且一旦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约束。
合同成立条件:
悬赏广告一旦有人完成了广告中指定的行为,合同即告成立,广告人必须按照广告中的约定支付报酬。这种承诺和履行的过程符合要约和合同成立的法律要求。
综上所述,悬赏广告在法律上被认定为要约,而不是要约邀请。因此,广告人在发布悬赏广告时,必须对其内容负责,并确保履行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