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士遗属可以享受以下待遇:
一次性抚恤金:
标准为80个月工资。如果烈士的月工资或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则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
一次性特别抚恤金:
对生前作出特殊贡献的烈士,除了一次性抚恤金外,军队还可以按照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特别抚恤金。
定期抚恤金: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依靠定期抚恤金生活仍有困难的烈士遗属,会定期发放一定的抚恤金。
特别生活补助:
这是针对特定困难烈士遗属的额外补助。
丧葬补助费: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死亡的,增发六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
烈士褒扬金:
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战时,参战牺牲的烈士褒扬金标准可以适当提高。烈士褒扬金由颁发烈士证书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烈士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来源且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其他抚恤待遇:
属于《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及相关规定适用范围的,还享受因公牺牲一次性抚恤金;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以及相关规定适用范围的,还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相当于烈士本人40个月工资的烈士遗属特别补助金。
这些待遇的具体标准和发放办法可能因地区和政策变动而有所不同,建议联系当地民政部门了解最新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