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的来源主要有以下几种:
公安机关或检察院等侦查机关直接发现的犯罪事实
侦查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直接发现犯罪行为或线索。
单位或个人的报案或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都有权利和义务向公安机关、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报案或举报。
被害人的报案或控告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或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报案或控告。
上级交办
上级机关在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或接到指示,将案件交办给下级机关处理。
其他机关移送
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如果发现不属于本机关管辖但属于其他机关管辖的违法行为,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
群众举报的线索
社会公众发现违法行为后向行政机关举报。
财务审核中发现的线索
在财务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
信访事件中发现的线索
通过信访渠道反映的违法行为线索。
社会反响较大的热点事件中发现的线索
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关注和讨论的事件中发现的线索。
社会交往中发现的线索
在日常工作或生活中偶然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
纪检监察机关自主监察中发掘的线索
纪检监察机关在自主监察过程中发现的线索。
在审查调查案件中拓展出的线索
在进行案件审查或调查过程中发现的新的线索。
在巡视巡察中发现的线索
在进行巡视或巡察工作时发现的线索。
这些来源为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提供了丰富的案件线索,有助于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