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监狱中服刑的人员参与劳动改造,通常情况下,他们所得的报酬并不被称作“工资”,而是被称为“劳动报酬”或“补贴”。这是因为:
1. 劳动性质:监狱中的劳动主要是为了改造罪犯,并非传统意义上的雇佣关系。
2. 法律规定:根据《监狱法》第72条,监狱对参加劳动的罪犯应给予报酬,但这是作为一种激励和改造的手段,并非传统意义上的工资收入。
3. 发放目的:劳动报酬用于肯定罪犯的劳动付出,并保障他们在监狱中的基本生活需要,同时鼓励他们积极参与劳动改造。
4. 报酬金额:劳动报酬的金额因地区、监狱的生产情况以及罪犯的劳动表现等因素而异,通常每月几十到几百元不等。
5. 额外奖励:在特殊情况下,如有创新或提高监区生产效益,罪犯可能会获得额外的奖励。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无期徒刑的犯人,劳动是他们的义务行为,因此没有报酬。而对于其他类型的犯人,参加劳动改造可以获得一定的劳动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