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受伤后,员工可以获得以下赔偿费用:
医疗费用:
包括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如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等,这些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住院伙食补助费: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外地就医费用:
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康复治疗费: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辅助器具费: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停工留薪期工资: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生活护理费: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根据伤残等级,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至十级伤残分别为24个月、22个月、20个月、18个月、16个月、14个月、12个月、10个月、8个月、6个月的本人工资。
伤残津贴: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85%,三级伤残为80%,四级伤残为75%。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级、六级伤残职工自愿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职工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建议员工在发生工伤后,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或相关机构,确保自身权益得到充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