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在离婚案件中,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问题,通常遵循以下原则:
1. 对于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原则上判给母亲抚养,除非母亲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且父亲请求直接抚养,法院可能会支持:
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
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2. 对于两周岁以上的子女,如果男方的抚养条件更有利于子女的成长,法院也可能判决抚养权归男方。
3. 对于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如果父母双方对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法院会考虑子女的意见。
4. 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法院可予准许。
需要注意的是,法院在判决抚养权时,会综合考虑夫妻双方的学历、工作、收入、年龄、家庭环境、子女的年龄等因素,以保障子女的最佳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