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而擅自营业的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 责令限期改正;
2. 给予警告;
3. 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如果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罚款金额可提高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罚的;
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
使用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请注意,具体的罚款金额可能会根据地方的具体规定和违法行为的严重性有所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