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相关法规,以下个人所得可以免除缴纳个人所得税:
1. 国家统一发给的补贴、津贴;
2. 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3. 保险赔款;
4. 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等;
5.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等;
6. 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7. 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8. 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 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 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需要注意的是,除了上述免税情况外,通常个人从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在超过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后都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