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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度危险责任包括哪些

原创2025-06-20 13:28:15

高度危险责任是指从事某些具有高度危险性的活动或管理高度危险物,一旦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害,应当承担的特殊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高度危险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民用核设施或核材料

核设施或核材料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核设施的营运单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用航空器

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高空作业、高压工作

从事高空作业、高压工作造成他人损害的,作业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地下挖掘活动

在地下进行挖掘活动造成他人损害的,挖掘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高速轨道运输工具

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运输工具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占有或使用高危物品

占有或使用易燃、易爆、剧毒、高放射性、强腐蚀性、高致病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于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或者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责任方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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