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相关内容,交通事故导致骨折的伤残鉴定通常有以下规定:
治疗终结后评定:
伤残鉴定应在治疗终结后进行,通常是在出院后三个月内。
伤情稳定可提前:
如果伤情已经稳定,可以根据医疗机构的建议,提前进行伤残评定。
取出内固定物后:
如果骨折治疗中使用了内固定物(如钢钉),则需在取出固定物后,才能进行伤残鉴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期限: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通常不得超过三十日,特殊情况下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司法鉴定机构的时限: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
司法实践中的时间范围:
在司法实践中,伤残鉴定一般在3到6个月后进行。
请注意,这些规定可能因地区和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建议在实际操作中咨询当地的法律专业人士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获得最准确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