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监察机关主要包括以下机构:
国家监察委员会:
作为最高行政监察机关,负责全国范围内的行政监察工作。
地区各级监察委员会:
包括省、市、县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的行政监察工作。
监察专员:
各级监察委员会可以向区级共产党机关单位、国家机关、相关法律法规受权或授权委托管理公共行政的结构和企事业单位等派驻或派遣监督组织。
派出机构:
监察机关在不同层级和区域设立派出机构,以扩大监察覆盖范围。
这些监察机关的权限包括:
检查权:对监察对象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以及违反政纪的行为进行检查。
调查权:对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并采取相应措施。
建议:在具体实践中,应明确各级监察机关的职责分工和协作机制,确保行政监察工作的有效性和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