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的种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物证:
通过物品、痕迹等客观物质实体的外形、性状、质地、规格等来证明案件事实。
书证:
以文字、符号、图案等形式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材料和其他物品。
证人证言:
证人就其所知悉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需客观陈述案件事实,与案件无利害关系。
视听资料:
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等高科技设备储存的信息来证明案件情况的资料。
电子数据:
以电子形式存在的信息,如电子邮件、短信、网络聊天记录等。
当事人陈述:
包括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当事人陈述等。
鉴定意见:
由专家或专业机构出具的关于案件事实的专业意见。
勘验笔录:
对案件现场进行勘验后所作的详细记录。
这些证据种类在不同类型的诉讼中可能有所不同,但上述列举的是最常见的几种。在法律实践中,证据的收集和使用需遵循相应的法律规定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