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是指在行政复议中,其行政行为被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复议,并由行政复议机关通知参加复议活动的行政机关,或者是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具体来说,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即为被申请人。
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组织
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申请人。
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行政行为的,该组织是被申请人。
委托的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行政行为的,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派出机关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如管委会、开发区和街道办事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派出机关为被申请人。
派出机构
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如果法律、法规或规章明确授权其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则该派出机构为被申请人;否则,设立该派出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行政机关
下级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
被撤销的行政机关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被撤销后,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在行政复议中,被申请人的确定需要根据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主体和授权情况来判断。如果涉及多个行政机关或组织共同作出行政行为,则这些机关或组织可能共同成为被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