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证据是指在 原判决、裁定生效后新发现的证据,或者原判决、裁定生效前已经发现但未予收集、未经质证的证据,或者原判决、裁定所依据的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等笔录或其他证据被改变或否定的证据。这些证据有可能改变原判决、裁定据以定罪量刑的事实。
具体来说,新证据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一审程序中的新证据
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二审程序中的新证据
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此外,如果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存在但再审申请人因客观原因无法知道或无法取得的证据,或者原审中提供的主要证据原审未予质证、认证,但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证据,也可以被视为新证据。
在二审程序中,当事人提供新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如果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证据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如果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其提供的证据可视为新证据。
建议在司法程序中,当事人应尽量提供新证据以争取更有利的判决结果,同时应注意证据的时效性和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