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的性质通常被定义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律师事务所是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依照《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承担责任。
律师事务所可能以不同的形式存在,包括合伙律师事务所、个人开业的律师事务所和国资律师事务所。合伙律师事务所可能采用普通合伙或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合伙人对外承担无限责任。国资律师事务所则是国家事业编制,国家调拨经费,并以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任。
律师事务所不是法人主体,但属于经济核算主体和增值税纳税人主体。它们不是以营利为目的,但可以通过提供法律服务来收取费用。律师事务所通常在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监督和管理下运作,并在规定的专业活动范围内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