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的申请应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提出。具体来说:
1. 对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选择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 对于海关、金融、国税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3. 对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4. 对于国务院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5. 对于派出机关或派出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向设立派出机关的政府或该部门的本级地方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6. 对于被授权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政府、工作部门或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请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进行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