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以下情形应当考虑离婚:
感情确已破裂且无法修复:
夫妻双方感情不和,经过调解无效,且确实无和好可能。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一方在婚姻期间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对婚姻关系造成严重破坏。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一方对另一方或家庭成员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对家庭关系造成严重影响。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一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经过教育后仍不悔改。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
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且在此期间没有和解的可能。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包括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夫妻感情、一方欺骗对方骗取结婚证、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等情况。
一方被宣告失踪: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再次提起离婚诉讼:
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离婚是夫妻双方通过法律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通常需要经过调解无效后,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