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劳动局需要以下证据:
书证
以文字、符号、图案等所记载的内容表达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人的思维或者行为的书面材料。
如行政机关的文件、文书、函件、处理决定等。
此类证据需要保留原件。
物证
以物品、痕迹等客观物质实体的外形、性状、质地、规格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如肇事交通工具、现场留下的物品和痕迹等。
视听资料
以录音、录像、扫描等技术手段,将声音、图像及数据等转化为各种记录载体上的物理信号,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如音像磁带、计算机数据信息等。
此类证据需要提供原始载体。
证人证言
直接或者间接了解案件情况的证人向人民法院所作的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陈述。
证人应当出庭陈述证言,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当事人的陈述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关于案件事实的陈述。
鉴定意见
由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人出具的鉴定意见。
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勘验人员对案件现场进行勘验后所作的记录,以及现场工作人员所作的记录。
建议
在告劳动局时,应当尽可能收集齐全上述证据,以便在法庭上有力地证明自己的主张。特别是对于劳动关系的证明,需要收集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社会保险缴纳记录、工作证、招工招聘记录、考勤记录等,以确凿地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和欠薪事实。此外,如果有其他劳动者的证言,也可以作为辅助证据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