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为符合条件的居民提供的大病救助主要包括以下几种补助:
农村五保对象;
城镇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收入来源、无法定赡养扶养人的人员;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
享受民政部门定期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
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
城乡低收入家庭成员。
救助范围包括:
恶性肿瘤
尿毒症
重症肝炎
脑中风
急性心肌梗塞
急性坏死性胰腺炎
其他由县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每年医疗费负担2万元以上的疑难杂症。
具体的补助标准如下:
农村五保对象和城市居民低保常补对象:医药费用按50%比例救助,一年内累计不超过6000元;
城市低保户中的非常补对象、农村低保对象:医疗费用超过1000元以上的按20%比例救助,一年内累计不超过4000元;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市低保对象:个人负担部分在2万元以上的,超过部分按10%救助,一年内累计不超过2000元;
其他城乡居民:医疗费在2万元以上的,超过部分可按10%给予救助,一年内救助金额不超过2000元。
此外,还有降低大病医疗保险起付标准和提高大额补贴报销比例的政策。
请注意,以上信息以最新发布的政策为准,具体补助金额和条件可能因地区而异,建议咨询当地民政部门获取最准确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