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证的有效期通常为1年,并且需要每年进行签注。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居住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并且居住证持有人需要在居住每满1年的最后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受委托的管理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如果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居住证的使用功能会自动中止。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在中止之日起30日内补办签注手续,其居住证使用功能将恢复,并在居住地的居住期限连续计算;如果超出30日补办签注手续,其在居住地的居住期限将自补办居住证签注之日起重新计算。
需要注意的是,居住证的有效期可能因地区而异,有的地方可能设定为半年或三年,所以具体情况应以当地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