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或人体结构上,由于某种组织或功能的丧失或不正常,全部或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根据《残疾人保障法》和相关规定,残疾人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视力残疾:
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双眼视力障碍或视野缩小,影响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
听力残疾:
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双耳不同程度的永久性听力障碍,影响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
言语残疾:
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言语障碍,不能进行正常的言语交往活动。
肢体残疾:
由于人体运动系统的结构或功能损伤,如残缺、畸形、麻痹等,导致运动功能不同程度的丧失和活动受限。
智力残疾:
智力显著低于一般人水平,并伴有适应行为的障碍。
精神残疾:
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的各类精神障碍,影响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
多重残疾:
同时存在以上两种或两种以上残疾的人。
这些残疾类型涵盖了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和精神等方面的障碍。为了保障残疾人的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福利政策,以提供必要的生活、工作、教育、医疗和康复等方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