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保护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家庭保护
履行对未成年人的抚养、教育、监护职责。
尊重未成年子女的受教育权利,确保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引导他们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
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子女,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和残疾未成年人。
学校保护
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未成年人的全面发展。
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
保护未成年学生在学校活动中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社会保护
保护未成年人的社会文化、身体健康、劳动、自由权和精神权等合法权益。
禁止雇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对未成年人优惠开放公共场所。
不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不适宜的场所,如营业性网吧、舞厅等。
严禁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传播有害图书、报刊、音像制品。
网络保护
加强未成年人网络素养的宣传教育,提高他们的网络素养。
增强未成年人科学、文明、安全、合理使用网络的意识和能力。
政府保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承担未成年人保护协调机制的具体工作。
司法保护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应依法履行职责,对未成年人实施专门保护措施。
未成年人案件不得公开审理,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
这些保护措施旨在确保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促进他们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