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无子女或只有一名子女:
收养人如果没有子女或只有一名子女,可以收养更多的孩子。
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收养人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提供稳定的生活环境和经济支持。
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收养人应身体健康,没有精神疾病或其他影响抚养的疾病。
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收养人应具有良好的道德记录,没有犯罪史。
年满三十周岁:
收养人必须达到法定年龄,通常是30岁。
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除非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年龄相差四十周岁以上的限制。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扶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以上条件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相关规定总结出来的。收养人和送养人在签订收养协议时,应当确保双方都符合上述条件,并且收养行为应基于双方的自愿和合法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