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在提供担保时,通常需要承担以下责任:
一般保证责任:
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担保人需承担该责任,即清偿到期债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即在债权人未就债务人的财产申请强制执行或执行担保物权未果前,可以拒绝债权人的请求偿还的权利。
连带责任保证:
当债务到期时,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偿还债务。连带保证人没有先诉抗辩权,即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偿还债务,而不必先要求债务人履行。
担保范围:
担保责任的范围通常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如果合同中另有约定,则按照约定执行。
赔偿责任:
如果担保人在提供担保的过程中产生其他责任,需要对相关的损失进行赔偿。
民事连带责任:
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而没有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撤消担保人的责任:
如果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且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导致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毁损、灭失,保证人可以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
担保人承担的责任取决于保证合同中的约定以及适用的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