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房条件的标准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法定条件
房屋必须通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获得竣工备案表。
必须提供《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表》、《分户验收表》、面积报告实测报告及室内环境检验报告。
必须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房屋所属楼必须取得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
必须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手续,并取得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俗称“大产证”)。
主体工程和配套设施建设经规划部门核实,并取得核实证明文件。
庭院供水支线管网及分户计量水表前供水设施设备应取得供水企业出具的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配套绿化按要求建成,并取得园林绿化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用电纳入城市供电网络,并正式供电,电力配套设施工程取得电力企业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排水设施取得城市管理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使用城市集中供热,供热系统设计和安装必须批准的城市集中供热企业审核验收。
完成室内燃气管道敷设和室外天然气管道的凝聚力,取得燃气企业出具的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约定条件
开发商应履行预售合同中规定的其他交付条件,如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设施的交付承诺。
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装修应与样板房一致(如有设置样板房)。
开发商应提供房屋尺寸表,并确保所有法律文件和工程质量要求得到满足。
房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开发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购房者在收房时应仔细检查上述条件是否得到满足,以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