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关系与劳务关系在法律上有着不同的定义和特征。以下是它们之间的主要区别:
关系主体是否特定
劳务关系的双方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比较多元化。
雇佣关系中,雇员只能是自然人,不存在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作为雇员。
主体地位是否平等
劳务关系主体之间仅存在经济关系,劳动者自主提供劳务服务,用工者支付报酬,不存在人身隶属关系或依附关系。
雇佣关系中,雇员通常要接受雇主的指挥与安排,存在一定程度的从属性。
法律依据和规定
雇佣关系可能涉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规定。
劳务关系则依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条文。
报酬与责任
雇佣关系中,雇主通常要承担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
劳务关系中,如果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接受劳务的一方需承担侵权责任。
总结来说,雇佣关系通常被视为劳务关系的一种,但它们在法律定义、主体地位、权利义务等方面存在差异。雇佣关系更强调雇主对雇员的指挥与安排,以及雇员对雇主的经济依赖性,而劳务关系则更多强调平等主体之间的等价交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