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供暖的时间通常由当地政府根据气候条件和供热需求决定,并且可能因地区和年份而异。以下是一些关于停止供暖的一般信息:
法定供暖时间:
北方地区一般从每年的11月15日开始供暖,至次年的3月15日24时停止供暖,共4个月。
气候调整:
如果规定的供热结束之日后连续5天平均气温低于8℃,可以延迟停暖。
地区差异:
例如,哈尔滨的供暖时间为10月20日至次年4月20日,而新疆地区则是从10月15日到次年的4月15日,共6个月。
特殊情况:
如遇特殊情况,如气象预报显示连续低温天气,供热系统可能会提前或延后停止运行。
具体日期:
以北京为例,法定停止供暖时间为次年的3月15日24时,但可能会根据实际气候条件进行调整。
请根据您所在地区的具体规定和当地气象预报来判断停止供暖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