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避的理由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当事人或近亲属关系
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
近亲属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等。
利害关系
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
利害关系是指本案的处理结果会影响到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以及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或其近亲属的利益。
曾担任角色
-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其他关系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其他关系包括友好关系和不和关系,例如与当事人有过仇隙、纠纷等。
违反规定行为
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或者当事人委托的人。
参与过相关程序
参与过本案侦查、起诉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不能再担任本案的审判人员。
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合议庭成员,不能再参与其审判。
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情形
例如,审判人员如果童年缺失了父母的爱,可能在感情里容易和超强的焦虑心纠缠在一起,影响其公正处理案件。
这些理由是为了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性,避免因个人关系、利益冲突或其他不当因素影响到案件的审理结果。在具体案件中,是否适用回避制度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