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局 不是垂直管理部门。根据十八届五中全会的决策部署,实行的是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这一制度的核心是省级环保部门直接管理市(地)县的监测监察机构,并承担其人员和工作经费。市(地)级环保局则实行以省级环保厅(局)为主的双重管理体制,而县级环保局不再单设,而是作为市(地)级环保局的派出机构。
垂直管理的核心特征包括:
省级环保部门的直接管理:
省级环保部门负责直接管理市(地)县的监测监察机构,并承担其人员和工作经费。
市(地)级环保局的双重管理体制:
市(地)级环保局在省级环保厅(局)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同时接受地方政府的领导。
县级环保局的派出机构:
县级环保局不再单独设立,而是作为市(地)级环保局的派出机构,由市级环保局直接管理。
虽然垂直管理在环保领域得到推行,旨在加强环保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但地方的环境监管权并未完全上收,依然采用属地管理制度。这种制度有助于平衡中央和地方在环保管理中的职责和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