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以下情形可视为被迫辞职:
未提供劳动保护或条件
如果工作环境恶劣或存在危险,且用人单位未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加班费、奖金、提成等未按时足额支付。
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包括未开通或少缴、欠缴、漏缴等情况。
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如果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劳动者权益。
劳动合同无效情形
如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存在欺诈、胁迫、趁人之危情形,导致合同无效。
用人单位强迫劳动或违章指挥
包括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强迫劳动,或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
劳动者在符合上述任一情形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相应的经济补偿金。此外,根据《失业保险条例》,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失业人员,在满足一定条件下,也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