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组债务的处理通常遵循以下步骤和原则:
依据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
债务人需按照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执行。
如果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则债务清偿完毕。
未能执行或不执行的情况
如果债务人不能执行或不执行重整计划,法院可裁定终止重整计划,并宣告公司破产。
债权人的权利
债权人未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行使权利,但在执行完毕后,可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条件行使权利。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影响。
债务重组方式
资产清偿:债务人转让资产给债权人清偿债务。
债务转为资本:将债务转为资本,债权人将债权转为股权。
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如减少债务本金、降低利率等。
组合方式:可能包括资产清偿、债务转为资本和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的组合。
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
破产财产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然后是职工工资、保险、补偿金、所欠税款,最后是普通债权人的债务。
保证人的责任
连带保证的情况下,不论债务是否到期,债权人可申报破产债权,并在破产分配后向保证人追偿未得到清偿的部分。
一般保证的情况下,债权人应先通过破产程序清偿债权,清偿不足的部分可向保证人追偿。
破产重组方案的内容
包括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债权分类、债权调整方案、债权受偿方案、执行和监督期限等。
以上步骤和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执行。需要注意的是,具体情况可能因案件而异,并可能受到法院裁决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