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对抗主义是指某些物权的变动在法律上可以不经登记而有效成立,但这种变动只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效力,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在中国法律体系中,以下情形采用登记对抗主义:
地役权:
地役权是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地役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动产抵押权: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的抵押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互换转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
同样,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登记对抗主义体现了法律的灵活性和效率,允许当事人自由设立和转让物权,同时保护交易的安全和第三方的利益。需要注意的是,登记对抗主义与登记生效主义不同,后者要求物权的变动必须完成登记才能对抗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