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户口通常需要以下证件和材料:
基础证件
户口簿及身份证原件;
迁移事由的相关证明。
迁移事由证明
结婚或离婚证(婚迁);
房产证或购房合同(购房、建房迁移);
录用证明或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由农村迁往城市);
同意接收证明(户口迁入地);
同意迁出证明(户口迁出地)。
其他可能需要的材料
迁移申报材料;
计划生育审查证明;
居住证(如适用);
相关的证书或证明,如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根据迁移事由可能需要)。
特殊情况下的额外材料
出国(境)注销户口需持有关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单;
回国(入境)落户需持定居证或劳动人事部门核准的录用证明、护照或有关部门出具的证件收存(收缴)证明;
入伍、退伍、复员、转业落户需持相应的证明;
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落户需持释放证、解除劳教通知书;
大中专学生入学或分配落户需持入学通知书或派遣证。
户口准迁证(如适用):
需要凭户口准迁证方可迁移的对象,还须持迁入地县、市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准迁证。
公安机关批准(如适用):
迁往边防地区等特殊情况下,需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请根据具体情况准备相应的材料,并咨询当地公安派出所或户口登记机关以获得更详细的指导。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可能会有细微差别,具体要求以当地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