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的过期时间取决于失业人员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了申领手续。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失业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以下是失业保险金领取的关键时间点:
1. 失业人员必须在失业后的60天内到社保局办理失业金申领手续。
2. 如果失业人员未在规定的60日内办理申领手续,将视为放弃当次申领,其未享受的失业保险金将予以封存,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3.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的时间长度而定:
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5年的,最长领取期限为12个月;
累计缴费满5年不足10年的,最长领取期限为18个月;
累计缴费10年以上的,最长领取期限为24个月。
4.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情况下,缴费时间会重新计算,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期限合并计算,总时长不超过24个月。
请注意,这些规定可能会随着法律法规的更新而变化,请以最新的官方信息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