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特别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选民资格案件:
涉及选民资格争议的审理程序。
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案件:
涉及公民失踪或死亡的宣告程序。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涉及公民民事行为能力认定的程序。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涉及财产无主状态的认定程序。
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涉及已达成调解协议的确认程序。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涉及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
特别程序的特点包括:
通常没有明确的被告。
多数情况下实行独任审判。
审理结构特殊,如没有原告和被告。
简易审理,审理期限较短。
通常一审终审,不适用再审程序。
不需要缴纳案件受理费。
特别程序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并且有特定的审限规定,原则上应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或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审结。重大或疑难案件可能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