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劳动争议的途径和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协商
协商是指当事人在发生劳动争议后,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依照法律的规定,直接进行磋商,自行解决争议。劳动者可与用人单位直接进行磋商,也可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
调解
调解是指发生劳动争议后,劳动者可以向本单位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者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经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
仲裁
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未履行的,劳动者应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一般会在60日内作出裁决。双方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的,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诉讼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争议诉讼就是指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进行诉讼,要求保护其合法权益的一种劳动争议处理方式,是解决劳动争议的最后一道程序。
劳动保障监察
劳动争议可以通过劳动保障监察来解决。劳动保障监察是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纠正和处罚的活动。
这些途径和方法之间既相对独立,又相互衔接。和解和调解可以贯穿于劳动争议处理过程的始终,调解协议可以通过仲裁审查或司法确认赋予其强制执行力,而劳动仲裁和诉讼的裁决或判决结果也可以为劳动保障监察提供基础。
建议当事人在遇到劳动争议时,首先尝试协商和调解,如果这两种方法无法解决问题,再考虑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