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期限的计算遵循以下规则:
逮捕期限开始:
逮捕期限从逮捕之日起算,逮捕之日不计入逮捕期限。
期限计算:
期间的届满以法定期间日数的最后一日为止。
侦查羁押期限:
一般情况下,对犯罪嫌疑人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如果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审查逮捕时间:
审查逮捕的时间是7天,从人民检察院收到公安机关的提请批捕书后开始计算。
特殊情况下的延长: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羁押期限的特殊情况:
如果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
请根据具体情况,对照相关法律规定,确定逮捕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