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处缓刑的执行步骤如下:
判决生效与立即执行
缓刑判决从依法确定之日起,人民法院应当立即交付执行。
移送公安机关考察
判决生效后,人民法院应当将判决书和执行通知书送交罪犯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将罪犯交由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予以考察。
实行担保与监督
实行亲属责任担保和经济担保的方法,敦促缓刑犯自觉接受改造。
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对缓刑犯进行回访考察,不定期检查缓刑的执行情况。
缓刑考验期限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不能少于2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期满后的处理
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如果犯罪分子犯新罪或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并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如果缓刑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报到与社区矫正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生效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户籍所在地或本地的司法行政机关报到并办理手续,并在指定社区进行矫正。
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总结:
判处缓刑的执行涉及判决生效、移送公安机关、实行担保与监督、确定考验期限、期满处理以及报到与社区矫正等多个环节。整个执行过程旨在确保缓刑犯在考验期限内能够自觉接受改造,最终达到不再执行原判刑罚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