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政府是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其主要职责包括:
1. 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
2. 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和管理各项行政事务。
3. 执行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决议。
4. 管理生产建设、财政、粮食、贸易、民政、文教卫生、治安、民兵和调解民事纠纷等。
5. 负责城乡建设、民族事务、监察工作,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预算方案。
6. 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
人民政府实行各级负责制,包括省长、市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