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的性质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律师事务所是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合伙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五条,合伙律师事务所是由三名以上合伙人组成的,合伙人可以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对外承担无限责任。
个人所:
个人律师事务所是由单个律师开办的,实行自负盈亏,独立核算。
国资所:
国资律师事务所是由国家事业编制,国家调拨经费,属于国家事业法人单位,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任。
律师事务所不是企业,不以营利为目的,也不是社会团体。它们在组织上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监督和管理,并在规定的专业活动范围内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