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销假制度通常包含以下规定:
请假事由 :员工因事、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请假时,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请假审批
请假半天以内,通常由办公室(中心)负责人审批。
请假一天,由分管领导审批。
请假两天及以上,由分管领导确认,镇主要领导审批。
请假七天(含)以上,由分管领导确认,镇主要领导审批,行政编制需向组织部备案,事业编制需向人社局备案。
特殊假期:
公休假、婚丧假、产假等假期均须履行请假手续,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续假手续: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返岗的,续假手续必须在原假期到期前一天办理。
销假要求:
请假期满后,员工应及时向综合办公室销假。
请假条保管:
签批后的假条应存放在综合办公室,作为记录。
旷工处理:
未办理请假手续而擅自离岗,或请假后未按时销假、续假者,均按旷工处理。
紧急请假:
因急病、急事不能事先亲自办理请假手续的,可请同事凭有关证明代为办理。
请假单填写:
员工填写请假单时,应注明请假种类、假期、时间、事由、交接事项及联系方式,并经各级领导审批后报备。
工作交接:
对于较长的假期,员工需要交接手头工作,确保工作连续性。
请根据具体情况遵循相应的请销假程序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