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情鉴定流程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委托
办案单位出具伤情鉴定委托书。
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或当事人的委托。
受理
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对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决定是否受理。
受理后,鉴定机构会指定具有资格的鉴定人员承担鉴定工作。
首次鉴定
鉴定人员根据提供的材料和伤情进行法医学检查、摄录像等检验工作。
鉴定机构在法定时间内(通常是3至7天)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补充鉴定
如对首次鉴定结论有异议,办案人或当事人可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补充鉴定申请。
鉴定机构根据补充材料重新进行鉴定。
重新鉴定
如果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有权要求重新鉴定。
办案单位委托法定鉴定机构进行复核或重新鉴定。
鉴定结果
鉴定机构完成鉴定工作后,出具司法鉴定文书。
鉴定结果通常由办案单位领取,并告知当事人。
请注意,具体流程可能因地区和案件性质而有所不同,建议咨询当地公安机关或鉴定机构获取详细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