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没有业主委员会的情况下更换物业,可以采取以下步骤:
收集意见
业主们需要自发组织,收集对现有物业公司的不满意见和更换物业的意愿。
召开业主大会
业主可以自行组织召开业主大会,讨论并表决是否更换物业服务公司。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更换物业公司需要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合法程序
确保业主大会合法有效,需获得三分之二以上业主的参与和同意。
更换物业的理由要有法律依据,如物业公司违约或有足够证据支持。
解聘与选聘
依据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合同进行解聘,并公开透明地选聘新的物业公司。
若合同到期,可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平稳过渡。
合同变更与交接
完成选聘后,与新物业公司签订合同,并办理好交接手续。
监督旧物业的退出,确保顺利过渡。
法律支持
如遇阻碍,业主们可寻求法律途径解决。
可以委托居委会招标,或其他机构组织招标,聘请其他物业公司。
注意事项
在整个过程中,应调和相关单位的关系,包括发展商、原物管企业、新物管企业间的关系,以取得一致性意见。
更换物业公司的决定,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
请根据小区实际情况和业主意愿,遵循上述步骤进行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