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局长作为地方民政局的主要负责人,通常拥有以下权利和职责:
贯彻执行政策:
组织贯彻执行国家和区市有关民政事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并拟定民政工作地方性法规。
发展规划:
研究制定并实施全区民政事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领导民政工作的改革和发展。
救灾工作:
组织协调救灾工作,核查、上报并发布灾情,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工作,代表政府接收、管理和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社会救助:
负责社会救助工作,组织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组织和指导扶贫、济困和社会互助活动,管理社会福利募捐活动。
基层政权建设:
研究提出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居民委员会和社区建设工作,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婚姻和孤儿收养管理:
负责婚姻和孤儿收养管理工作,包括国内外婚姻登记,查处违法婚姻,管理婚姻服务机构,倡导婚姻习俗改革,以及国内外收养登记管理工作。
财务管理:
主持民政局全面工作,抓好领导班子和党员干部队伍建设,管理财务、组织人事、检查指导行政管理工作。
监督检查:
指导、督促、检查下一级民政部门开展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并负责本级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管理。
预算和决算:
负责制定本级年度保障资金预算和决算报告。
行政级别:
在地级市政府部门中,民政局属于比较有权利的行政部门,局长一般为正处级,有些局长可能因年龄资格享受二级巡视员待遇。
民政局长在执行职责时,需要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也要接受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