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过程中,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知情权
纳税人有权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包括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办理税收事项的时间、方式、步骤以及需要提交的资料;应纳税额核定及其他税务行政处理决定的法律依据、事实依据和计算方法;与税务机关在纳税、处罚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发生争议或纠纷时,可以采取的法律救济途径及需要满足的条件.
保密权
纳税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其的情况保密,包括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税务机关将依法为纳税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保密,但税收违法行为信息不属于保密范围.
税收监督权
纳税人有权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如税务人员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同时,纳税人也有权对其他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进行检举.
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
纳税人可以直接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或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采取邮寄或数据电文方式办理的,需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申请延期申报权
纳税人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报送税款报告的,经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
纳税人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批准可以延期缴纳.
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
纳税人超过其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自结算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税务机关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
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
纳税人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减税、免税、退税.
委托税务代理权
纳税人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
陈述与申辩权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税收救济权
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拒绝检查权
纳税人在接受税务检查时,有权拒绝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
要求听证权
纳税人在特定情况下有权要求举行听证会.
索取税收凭证权
纳税人有权索取与纳税有关的凭证.
及时提供相关信息权
纳税人有权及时提供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合并分立情况等信息.
报告其他涉税信息义务
纳税人有义务报告其他涉税信息.
这些权利保障了纳税人在纳税过程中的合法权益,使其能够更好地履行纳税义务并维护自身权益。